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景军,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洪祖,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20〕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景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昱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景军及其辩护人马洪祖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权利人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第7207274号注册商标“球形图案、TOTAL、道达尔组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剂、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
权利人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的第180720号注册商标“贝壳图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油脂、润滑剂、工业油,注册有效期自198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
第904466号注册商标“SHELL”,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剂、工业用油及油脂,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第180730号注册商标“壳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包括工业用油、油脂、润滑剂,注册有效期自198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
权利人埃克森美孚公司的第1180203号注册商标“Mobil”,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油、润滑脂,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权利人雪佛龙知识产权公司的第892386号注册商标“五角星及圆形组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油,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权利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第1672240号注册商标“Castrol及图形组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包括润滑剂、润滑油及油脂,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邓景军以深圳市泰兴达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润滑油。
2018年7月,邓景军认识了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何进润(已另案判决),从其处陆续购买了一万余元的假冒“嘉实多”、“道达尔”、“美孚”、“壳牌”、“加德士”等国际知名品牌润滑油的包装桶及相应的商标标识,并到深圳市道本润滑技术有限公司及“英泰油厂”等处灌装上散装润滑油以冒充正品润滑油对外销售。
经查,仅在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被告人邓景军就销售假冒上述品牌润滑油共计35320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黑色电脑主机l台、手机2部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证明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景军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支付宝公司提取的淘宝销售记录等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景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景军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邓景军认罪态度好;
二、被告人邓景军是初犯、偶犯,被告人邓景军原来表现一直很好,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这次是初犯,望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邓景军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刚刚达到本罪犯罪的起点金额;
四、和另外一个被告人何某相比较,何某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是114170元,只判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案被告人邓景军非法经营数额为35320元,这个金额和何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相差比较大,本案被告人邓景军最多判刑7至8个月左右,请求法院尽快判决,使邓景军得到一个比较公平的结果。
鉴于以上几点,希望人民法院综合全案的整个案情,给被告人邓景军一个公正的判决,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景军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景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景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邓景军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景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黑色电脑主机l台、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思 思人民陪审员 孟 维 新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聪(兼)书 记 员 刘 莉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