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5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意中精品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A023,经营者黄胜家,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横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意中精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