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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迪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11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迪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杨迪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536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迪华,女,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迪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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