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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4696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69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宝安大道**601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RG6C6P。

法定代表人:魏铭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安顺之鑫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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