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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鼎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21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鼎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鼎诚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塘易事达科技园****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1201X6。

法定代表人:白静。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鼎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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