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刑初104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智轩,男,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因本案于2018年9月6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瀛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智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