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73号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A。
法定代表人:王卫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依,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资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R。
法定代表人:谢志勋。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资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159××××.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众前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