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52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亮化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452号
案件名称452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亮化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亮化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52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河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锁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亮化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通江中路******/div>法定代表人:周仲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庆北路**法定代表人:古伟南,董事长。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亮化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百家丽(中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