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46号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莹,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下河首村**。
法定代表人:潘水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营业用房****。
经营者:王桂基,男,汉族,1944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奇,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星阳,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水则,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公司)与被告朝阳天王威龙轮胎有限公司、北塘区桂基电动自行车配件店、潘水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审理中,中策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胜达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