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98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迈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慧谷创新科技园312法定代表人:陈百城。
被告:陈百城,男,汉族,身份证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思迈城科技有限公司、陈百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