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00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龙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西成工业区**鹏成大厦**法定代表人:付国鸿。
被告:湖南德龙电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茶陵县经济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林艳梅。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龙伟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德龙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