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21号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万**万科汇智中心****。
法定代表人:伍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尊宝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利剑,执行董事。
被告:张秋果,女,汉族,1962年8月18日生,住山西省长子县。
被告:锡山区佳蕾酷车辆商行,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香颂花园********。
经营者:张强。
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尊宝电动车有限公司、张秋果、锡山区佳蕾酷车辆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5月11日,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