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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尊宝电动车有限公司、张秋果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221号
案件名称1221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尊宝电动车有限公司、张秋果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尊宝电动车有限公司;张秋果;锡山区佳蕾酷车辆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21号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万**万科汇智中心****。

法定代表人:伍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尊宝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利剑,执行董事。

被告:张秋果,女,汉族,1962年8月18日生,住山西省长子县。

被告:锡山区佳蕾酷车辆商行,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香颂花园********。

经营者:张强。

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尊宝电动车有限公司、张秋果、锡山区佳蕾酷车辆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5月11日,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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