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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建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468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杜建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杜建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46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建旭,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建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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