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493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精致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5740681。
法定代表人:杨思极。
被告:泉州市鹭钧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山社区院前路**盛世融城****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LP453H。
法定代表人:彭钟山。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精致鞋材有限公司、泉州市鹭钧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