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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刑初37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刑初37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陈杰),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王萌萌,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2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对案件中止审理。

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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