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69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莱屯镇书店家电车城,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莱屯镇驻地/div>经营者:黄玉英。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菜屯镇书店家电车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