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10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泰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前进路**5-2018)iv>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告: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东关街**iv>法定代表人:刘跃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泰瑞经贸有限公司、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