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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烟台泰瑞经贸有限公司、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烟台泰瑞经贸有限公司、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泰瑞经贸有限公司;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民初10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泰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前进路**5-2018)iv>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告: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东关街**iv>法定代表人:刘跃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泰瑞经贸有限公司、招远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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