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692民初12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古柳润丰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南路西(金龙宾馆北)。
经营者:张德哲,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莱阳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安)与被告莱阳市古柳润丰超市(以下简称古柳润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古柳润丰送达了调解通知书、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本案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古柳润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恒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古柳润丰立即停止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古柳润丰赔偿福建恒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
3.古柳润丰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取得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为卫生巾、卫生护垫等。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安签订商标使用普通许可协议,许可福建恒安使用的商标名称有“安乐”、“安尔乐”、“七度空间”等,并授权福建恒安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提起诉讼,福建恒安经调查发现古柳润丰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福建恒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古柳润丰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7日取得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为卫生巾、卫生护垫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恒安签订商标使用普通许可协议,许可福建恒安使用的商标名称有“安乐”、“安尔乐”、“七度空间”等,并授权福建恒安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止。
2017年8月10日,福建恒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于2017年8月10日到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2017年8月31日出具的(2017)栖证民字第1246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8月15日,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史以光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一起来到莱阳市××与××交叉口北侧路西,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蒋龙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标有“新润超市”字样的门市,现场购买了外观标有“七度空间”牌商标标识的卫生巾二包及其他物品一宗,蒋龙向该门市索取了盖有“莱阳新润超*”印章,标号为1037295的收款收据一张,蒋龙对该门头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并获取了照片,蒋龙随后将购买的“七度空间”牌卫生巾及收款收据、照片交由本公证员保管,由公证员随身携带直至公证处。
2017年8月31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史以光、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在本公证处将从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南龙与丹崖西路交叉口北侧路西“新润超市”门市所购由公证员保管的“七度空间”牌卫生巾进行封存,密封处盖有“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章。
将在上述门市索取的收款收据进行复印,将所拍照片进行打印,并证明上述购买标有“七度空间”牌标识的卫生巾行为、购买过程均真实无误,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复印件、照片打印件原件相符,密封的“七度空间”牌标识卫生巾为现场购买。
经对比,被诉侵权商品两小包,一包为粉红色,一包为蓝色,外包装上均标有“七度空间SPACE7”字样,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专用权的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相同。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未许可古柳润丰销售的卫生巾使用其注册商标。
另查明,古柳润丰注册于2014年12月16日,经营者为张德哲,电话为159××******,经营场所为莱阳市五龙南路西(金龙宾馆北),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福建恒安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与张德哲(159××××****)2020年4月13日8点59分开始的手机通话录音1份,通话录音中张德哲陈述门头为“新润超市”的超市,实际注册名称为莱阳市古柳润丰超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举证材料、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福建恒安已经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经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取证并提起诉讼,福建恒安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适格。
本案中,福建恒安对案涉产品的购买、付款和封存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公证结果真实可信,足以证明古柳润丰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古柳润丰销售的卫生巾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属同种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古柳润丰应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福建恒安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古柳润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福建恒安无直接证据证明因古柳润丰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古柳润丰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数额,综合案情,应认为古柳润丰赔偿福建恒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以5000元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阳市古柳润丰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莱阳市古柳润丰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应负担的份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