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119号申请人:刘春阳,女,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优,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第三人:王燕午,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刘春阳与被申请人吴优、第三人王燕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春阳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优享有的第23204823号、第27734827号、第38782642号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措施。
刘庭权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2号楼6层3单元605房屋(房产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庭权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2号楼6层3单元605房屋(房产号:X京房房权证朝字第**)禁止被申请人吴优对其名下第23204823号、第27734827号、第38782642号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变更注册事项或以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方式予以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春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