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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栋、苏元秋、吴敏熊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2刑初198号
案件名称苏栋、苏元秋、吴敏熊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栋;苏元秋;吴敏熊;李剑;林帅;邹韬;蚁坤挺;傅博涵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栋,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元秋,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敏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剑,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帅,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韬,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蚁坤挺,男,199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博涵,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9日以鼓检六部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栋、苏元秋、吴敏熊、李剑、林帅、邹韬、蚁坤挺、傅博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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