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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吉家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398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吉家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吉家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9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家丽,女,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家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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