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09号 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瑞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军,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欧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88号北方汽配城A区5排10号。
法定代表人:曹青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因疫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