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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曼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84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曼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黄曼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84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曼儿,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曼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并于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庭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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