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5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维客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616号。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昌邑市维客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