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5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卫隆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东侧大溪地现代城六期73#商铺一层南起第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BCWC85。
经营者:候卫卫,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卫隆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其与合肥市蜀山区卫隆百货商行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