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3827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世森,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世森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2020年5月25日,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