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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丰泽区宾卡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351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丰泽区宾卡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丰泽区宾卡鞋服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51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0691661U。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宾卡鞋服网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1R0ER0H。

经营者:苏添成。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宾卡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2020年5月6日,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丰泽区宾卡鞋服网店赔偿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5月8日,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泽区宾卡鞋服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秋玲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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