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46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1271AVENUEOFTHEAMERICAS,NEWYORK,NEWYORK10020,U.S.A)。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692室A座。
法定代表人:刘威龙,执行董事。
被告:刘威龙,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上海威拓服饰有限公司、刘威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诉称,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以下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他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除此之外,MLB还中中国设立了分部并且开设MLB商店售卖MLB品牌的商品。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也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及至世界时尚界收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长达数十年时间。
早在上个世纪,“MLB”、“”、“”、“”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威拓服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使用“”等标识的商品,上海威拓服饰有限公司在天猫“威拓服饰专营店”销售该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0月,根据原告的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刘威龙作为上海威拓服饰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依法对上海威拓服饰有限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相关费用。
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威龙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理由:1.被告刘威龙的户籍地为福建省,故本案应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任何联系,故该法院无管辖权。
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系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关键。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
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将原告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接点。
因此,本案原告选择向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法院起诉,使案件管辖连接点存在不确定性,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刘威龙经常居住地在上××山区,且其系被告上海威拓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地亦在上××山区,故本案应根据上××山区确定管辖的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中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据此,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刘威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威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