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60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燕华,女,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江,系彭燕华的丈夫。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燕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彭燕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1473元,由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