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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之三
案件名称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285号之三原告: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13层1309室。

法定代表人:郭捷,该公司经理。

被告: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147号B区103。

法定代表人:帖福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客快建(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

原告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计4717.5元,由原告中民溯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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