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233号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柱,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7-甲7号。
法定代表人:刘日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敏,辽宁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自贸区双创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123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1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