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48-15号四建美林大厦1-2405。
法定代表人:冯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传良,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岗亭店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乐平铺镇常东村。
法定代表人:赵庆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味思特餐饮设备技术服务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38-1号1401室。
经营者:冯明,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尚高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38-1号2703。
法定代表人:冯明,经理。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莱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传良、山东岗亭店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味思特餐饮设备技术服务部、山东高尚高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五被上诉人同意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均由山东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