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00号原告:黄建克,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足越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服饰园区四期1号地块(浙江卡宾鞋业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冬妙。
原告黄建克与被告温州市足越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黄建克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黄建克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建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