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173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住所地衡水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
投资人:张刚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史新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城前西路189号义乌商贸城15号楼11号。
法定代表人:史亚军。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与被告邹城市史新添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