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0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顺吉,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韩顺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