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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济宁市任城区一壶香茶叶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122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济宁市任城区一壶香茶叶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济宁市任城区一壶香茶叶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22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一壶香茶叶经营部,经营场所济宁市豪德商贸城B区1街3栋58号。

经营者:陈新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一壶香茶叶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逾期未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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