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90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邑县物美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万城乡万城村村北。
经营者:李东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云奇,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邑县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