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沛城弘明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金凤凰装饰城10号楼18#19号房。
经营者:郭祥凤。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沛城弘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