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div>法定代表人:彭兵利。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