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5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县城内永鑫名烟名酒专营店,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城内金雀大街南则。
经营者:孙洪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清县城内永鑫名烟名酒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