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787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芝,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晓升,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晓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