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40号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淤泥乡岩博村。
法定代表人:余留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张飞,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云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鸿泉酒业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小刘桥北世贸华中万货城A区十一排33号。
经营者:孙艳丽。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鸿泉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鸿泉酒业商行达成和解,现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