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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与吉林省磷铖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吉隆牧业有限公司、杨克义、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302执205号
案件名称高飞与吉林省磷铖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吉隆牧业有限公司、杨克义、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境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205号移送执行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境刚,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

关于张境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郑宏超在刑事审判期间已缴纳100000元罚金和15503元违法所得款并上缴财政。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21)吉03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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