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38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梅先,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原庆云县明视眼镜店经营者。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