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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张梅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张梅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张梅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38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梅先,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原庆云县明视眼镜店经营者。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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