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37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聪,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朱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