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59号 原告: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3层31-35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玲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开心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387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富。
原告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心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上海开心鸟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麦创智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