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02执717号被执行人:龚建,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
本院对被执行人龚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作出的(2019)川0502知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龚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安牌汽车(车牌号:贵A93L18)、东方牌汽车(车牌号:贵GV9416)、比亚迪牌汽车(车牌号:粤S6956G)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届满期限2022年5月18日),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
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普定县人民法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