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48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被告:谢世奇,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世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