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43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陵县南方家具城,经营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文化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NTA2A5M。
经营者:田继东。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沅陵县南方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元,后又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东恒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尹俊书记员周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