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11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格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高源电器开关厂,经营场所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3MA2C184H3D。
经营者李某。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格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永兴高源电器开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